close

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遊客須知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
  • 發布日期:2010/8/16

一、 本會場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廿二時,開放入場前三十分鐘開始售票,下午二十時三十分起停止售票,下午廿一時起停止入場;悠遊卡之使用服務亦同。
二、 本會場提供嬰幼兒車及輪椅

2010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遊客須知

  • 發布機關: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
  • 發布日期:2010/8/16

一、 本會場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廿二時,開放入場前三十分鐘開始售票,下午二十時三十分起停止售票,下午廿一時起停止入場;悠遊卡之使用服務亦同。
二、 本會場提供嬰幼兒車及輪椅出借服務、廣播服務、失物招領、遊客走失安置、外幣兌換、會場導覽及其他相關諮詢服務;另設有自動提款機、寄物櫃、醫療站、哺集乳室等設施提供使用,若有需協助事項請洽遊客服務中心。
三、 會場內設有輪椅專用坡道及無障礙廁所;行動不便者於各設施出入口得優先進出,若需協助請與遊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聯繫。
四、 為維護會場秩序及安全,並確保參觀品質,禁止攜帶以下物品入場:
(一)違禁物品(如槍枝、彈藥、爆裂物品等)。
(二)有毒放射性物品、有害生物製劑、有毒物品、易燃物品,妨礙衛生物品。
(三)腳踏車、幼兒三輪車、滑板及直排輪或其他同性質物品。
(四)其他具危險性之物品(如利器、爆竹、瓦斯氣笛、酒精【含酒精類飲品】等)。
五、 遊客須持票卡(或悠遊卡)由閘道驗票後入場,如不慎遺失票卡不予補發;票價內含娛樂稅及遊客公共意外責任保險,請妥善保存票卡(或悠遊卡)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權益。
六、 已入場之遊客,於出口處由工作人員在手背上加蓋花博印章,即可當日再次入場,不需另外付費。
七、 除公告須付費之服務或特展、餐飲、交通及投幣設施外,遊客當日進入會場後可免費使用會場內之設施。
八、 會場內各場館區域之開放時間、展示內容、表演節目或遊樂設施等,因不可抗力或維修保養等因素,致臨時取消或暫停開放,其變更皆以花博會場現場公告為準。
九、 會場內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,違反者依「菸害防制法」處理。
十、 除導盲犬外,禁止攜帶寵物或其他牲畜進入會場。
十一、 遊客於會場內,須遵守場內設施之使用說明及各項禁止事項,並接受工作人員之提示與指引,以防意外發生。
十二、 請勿任意觸摸、採摘,或有傷害會場內各項園藝所展示之花、草、樹木、果實等之行為。
十三、請愛護場地和各項設施,若毀損會場內設施、任意採摘花、草、 樹木、果實等,應負賠償責任。
十四、個人貴重物品,請自行妥適保管,以免遺失。
十五、會場內不得發放傳單及進行任何有關商業、政治或宗教宣傳 活動。
十六、違反本須知者,由會場內警察或工作人員依法辦理。
十七、本須知未盡事宜,依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、「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」等規定辦理。

  • 點閱: 921
  • 更新日期: 2010/8/16 02:56:00

出借服務、廣播服務、失物招領、遊客走失安置、外幣兌換、會場導覽及其他相關諮詢服務;另設有自動提款機、寄物櫃、醫療站、哺集乳室等設施提供使用,若有需協助事項請洽遊客服務中心。
三、 會場內設有輪椅專用坡道及無障礙廁所;行動不便者於各設施出入口得優先進出,若需協助請與遊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聯繫。
四、 為維護會場秩序及安全,並確保參觀品質,禁止攜帶以下物品入場:
(一)違禁物品(如槍枝、彈藥、爆裂物品等)。
(二)有毒放射性物品、有害生物製劑、有毒物品、易燃物品,妨礙衛生物品。
(三)腳踏車、幼兒三輪車、滑板及直排輪或其他同性質物品。
(四)其他具危險性之物品(如利器、爆竹、瓦斯氣笛、酒精【含酒精類飲品】等)。
五、 遊客須持票卡(或悠遊卡)由閘道驗票後入場,如不慎遺失票卡不予補發;票價內含娛樂稅及遊客公共意外責任保險,請妥善保存票卡(或悠遊卡)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保障權益。
六、 已入場之遊客,於出口處由工作人員在手背上加蓋花博印章,即可當日再次入場,不需另外付費。
七、 除公告須付費之服務或特展、餐飲、交通及投幣設施外,遊客當日進入會場後可免費使用會場內之設施。
八、 會場內各場館區域之開放時間、展示內容、表演節目或遊樂設施等,因不可抗力或維修保養等因素,致臨時取消或暫停開放,其變更皆以花博會場現場公告為準。
九、 會場內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,違反者依「菸害防制法」處理。
十、 除導盲犬外,禁止攜帶寵物或其他牲畜進入會場。
十一、 遊客於會場內,須遵守場內設施之使用說明及各項禁止事項,並接受工作人員之提示與指引,以防意外發生。
十二、 請勿任意觸摸、採摘,或有傷害會場內各項園藝所展示之花、草、樹木、果實等之行為。
十三、請愛護場地和各項設施,若毀損會場內設施、任意採摘花、草、 樹木、果實等,應負賠償責任。
十四、個人貴重物品,請自行妥適保管,以免遺失。
十五、會場內不得發放傳單及進行任何有關商業、政治或宗教宣傳 活動。
十六、違反本須知者,由會場內警察或工作人員依法辦理。
十七、本須知未盡事宜,依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、「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」等規定辦理。

  • 點閱: 921
  • 更新日期: 2010/8/16 02:56:00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IRI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